宣告死亡(英文名:Declaration of 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宣告死亡须具备下列条件:(1)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其中下落不明期限的具体要求一般是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定义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法律要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即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在中国台湾地区或者海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络上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原《民通意见》第26条)。
(2)须达到法定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46条的规定,法定期间的达成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普通失踪,即下落不明满四年。其起算点为自被申请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音信消失的次日。第二种情况是特殊失踪,即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其起算点为意外事件(如坠机)发生之日。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原《民通意见》第24条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只要前一顺序的人存在且不提出申请,那么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首先是公告。公告时长因普通失踪和特别失踪(意外事故)而有不同。对于前者,公告期为1年。对于后者,公告期为3个月。其次是判决。公告期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以确认,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原《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48条)。
法律规定
民法典规定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法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23号。
涉及宣告死亡内容的是: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常见问题
法律后果
1、自然人在自然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以死亡人为民事主体的一切民法关系结束,而且具有不可逆返性。相比之下,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只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以原来的住所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被宣告死亡人实际生存的情况下,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因宣告死亡而无效;如果其实际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相抵触的,以实际实施的行为为准。
2、结束婚姻关系。死亡宣告作出后,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当然的解除,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但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在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情况下,婚姻关系自然恢复。
3、开始继承法律关系。死亡宣告作出后,产生以被宣告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律关系,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财产关系后,继承人可以分割剩余财产。
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这一条文主要是确定了在不同利害关系人对同一自然人分别提出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申请时的处理原则。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都是对自然人下落不明状态的法律推定,但二者的法律后果和目的不同。宣告失踪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旨在结束失踪人参与的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民法关系。如果满足宣告死亡的条件,法院应当优先宣告死亡,以便及时了结失踪人与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50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之所以设置撤销宣告死亡制度,是因为法律既保护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相对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的撤销原则上有溯及力,但为了保护第三人,法律对溯及力做了限制。也正因此,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完全恢复原状。
(1)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51条)。
(2)子女的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民法典》“总则”编第52条)。
(3)与财产继受者的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总则”编第53条第1款)。
(4)与隐瞒真相的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53条第1款)。
区别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表现在:
1、宣告死亡有保护下落不明人配偶、近亲属的人身及财产利益的目的;而宣告失踪则没有这一目的。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3、宣告死亡的法定失踪期间一般为4年,特殊情况下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为2年。
4、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为3个月;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一律为3个月。
5、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而宣告失踪由于并非主体资格消灭,所以没有继承、婚姻关系终结等后果,在宣告被撤销后,也就不会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
相关案例
案例一
裁判要旨
宣告死亡案件的裁判作出后,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可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并可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异议审查的审理范围应以原案审查的范围为边界;申请人作为涉嫌诈骗失踪人财产的嫌疑人,虽然具有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但在刑事案件尚无结论时,对其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资格应加以限制;失踪人在失踪期间可能从事民法行为但并未出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下落不明的实质要件。
案情简介
杨晓春,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某设计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城区。2014年2月27日郑连珍与杨晓春结婚,当年3月27日二人从西安市飞往三亚。2014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1日期间杨晓春失联,郑连珍称杨晓春偷渡越南后失联。杨晓春失联后杨瑞虹(杨晓春女儿)分别于2014年6月3日、10月10日在西安和三亚两地报案,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警大队已立案侦查。2016年7月27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受理了杨瑞虹以郑连珍涉嫌诈骗为由的报案,并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2日杨瑞虹申请宣告杨晓春失踪。2016年12月7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出具的“关于郑连珍涉嫌诈骗案的情况说明”记载:2016年7月27日杨瑞虹报案称:郑连珍以诈骗其父亲杨晓春的财产为目的与其父亲闪婚后,在其父亲失踪前私自出租父亲的房屋,将租金占为已有,并在其父亲失踪后迅速转移父亲的银行存款。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接报后,立即受理案件并进行初查,认为郑连珍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且符合立案条件。正常情况下,本案应为杨晓春被诈骗案,但被诈骗对象杨晓春已失踪无法提供其本人被诈骗的直接证据,为方便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本案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为“郑连珍涉嫌诈骗案”,该案仍在侦查中。2017年3月20日法院作出(2017)陕0102民特字7号民事判决:宣告杨晓春失踪;指定杨瑞虹为失踪人杨晓春的财产代管人。2018年4月4日郑连珍申请宣告杨晓春死亡。2018年5月9日杨瑞虹提供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警大队的证明记载:杨瑞虹于2014年10月10日报案称其父亲杨晓春于2014年3月28日至4月1日在三亚失联,目前该案件正在侦查中。杨晓春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曾于2017年4月在银行办理过业务。异议申请人郑连珍提出异议称,2018年4月4日其申请宣告杨晓春死亡,2018年5月14日法院作出(2018)陕0102民特21号民事判决:驳回申请人郑连珍的申请。郑连珍认为,杨晓春失踪状态持续已满四年,请求依法宣告杨晓春死亡。利害关系人杨瑞虹陈述称,郑连珍和父亲杨晓春系通过网络聊天认识,2014年2月25日见面,结婚后两人共同生活33天。郑连珍在与杨晓春接触过程中,婚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2014年3月25日郑连珍私自出租杨晓春房屋,侵占房屋出租所得,郑连珍在杨晓春失踪后迅速修改其银行密码转移侵占财产50余万元。杨晓春领取结婚证时是否为意识清醒状态或者是否为杨晓春本人以及郑连珍是否涉嫌诈骗都有待于刑事案件的调查结果。郑连珍在过去四年内,没有关心过杨晓春的任何情况,却在第一时间申请宣告杨晓春死亡,以图达到侵占杨晓春全部财产的目的。申请杨晓春死亡不符合法律程序,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宣告死亡应等刑事案件调查完毕之后。请求驳回郑连珍要求宣告杨晓春死亡的异议申请。杨晓春的利害关系人共有二人,分别为其配偶郑连珍、女儿杨瑞虹。
法院裁判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案件,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应以原案审查的范围为边界,因此本案审查的范围是郑连珍请求宣告杨晓春死亡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014年4月1日杨晓春失联,2018年4月4日其妻郑连珍向法院提出宣告杨晓春死亡,杨晓春失联期限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条件,但杨晓春是否符合下落不明的条件及郑连珍“涉嫌诈骗案”正在侦查中,其是否有权申请宣告杨晓春死亡,是本案审查的重点。杨晓春在失踪期间不排除办理过银行业务,并非绝对没有音讯;郑连珍作为杨晓春的配偶、涉嫌诈骗案的嫌疑人,因其是否涉嫌诈骗尚无定论,故对其提出宣告杨晓春死亡的申请人资格也应加以限制。郑连珍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警大队无权对外出具证明,该证明也未经质证,因上述证明仅是证实“郑连珍涉嫌诈骗案”正在侦查中,且杨晓春名下的银行卡曾于2017年4月办理过业务,同时本院组织进行了质证,郑连珍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其此项异议申请,依法不予支持,故本案尚不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人郑连珍请求宣告杨晓春死亡的异议申请。
法官点评
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或因意外事故达到法定期限仍然没有音信,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宣告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不在于保护死亡人的利益,而在于保护同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宣告死亡与公民自然死亡将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如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结、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宣告死亡判决只具有确认失踪人死亡的功能,而不具有具体确定失踪人到底是自然死亡还是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功能。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失踪人主体资格应加以限制,这样才能体现立法的价值取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案例二
案情介绍
下落不明人李某于1989年在山上走失,申请人李某母亲经多方寻找无果。现李某母亲以李某下落不明满四年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法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公告期届满后,李某仍下落不明。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李某1989年从最后居住地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法院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届满后,李某仍下落不明,宣告其死亡的事实能够确认。李某母亲系其利害关系人,其向法院申请李某死亡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宣告李某死亡。
案例三
案情介绍
2025年6月,山西霍州市法院公告称原霍州煤电职工李红星离家出走6年被宣告死亡。6月3日,霍州市法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嘉婧申请宣告其父亲李红星死亡一案。李红星,1971年出生,2019年5月13日凌晨离家出走,从未与家人朋友联系。6月19日,霍州市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监控拍到李红星进了山区但未发现出山,当地救援后也未找到。
法院审理
法院公告称,李红星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报,如逾期无人申报,将依法宣告其死亡。
律师分析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认为,在民法制度体系中,宣告死亡制度承担着破解自然人长期失踪引发“法律关系僵局”的关键功能。当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财产管理陷入无序、婚姻与继承关系悬而未决时,将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产生多重负面影响。本案中,李某某申请宣告死亡,本质是通过法定程序,对长期悬置的人身、财产关系予以明确,推动后续法律关系有序清理。胡磊解释说,宣告死亡申请需满足特定时空要件:一般失踪情形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因车祸、地震等意外事件失踪的,满二年即可申请,若有关机关(如应急管理部门、救援机构等)出具证明确认自然人“无生存可能”(如空难事故中经专业认定无生还概率),则不受二年期限限制。本案中,据公告中申请人所述,李某星2019年5月离家失联,至今年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四年,符合“一般失踪满四年”的申请条件。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表示,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可依法进行继承,家属子女可对其遗产进行分割和处理。如涉及房产过户、存款提取等事项,宣告死亡可使相关手续得以顺利办理。此外,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配偶可选择再婚,而不必一直处于婚姻关系不确定的状态。
胡磊也指出,宣告死亡产生类“自然死亡”的法律效果,对人身、财产关系进行法定重置。本案中,法院在公告期一年届满后,若仍无李某星的生存线索,将依法推定其死亡,以判决形式确定死亡日期。此程序既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清理财产继承、重构家庭关系的法律依据,也通过公告环节保障了李某星的程序参与权。胡磊强调,宣告死亡需经严格司法程序:利害关系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请求及事实依据。如本案中申请人需举证其父亲失联时长、报案及寻人经过等;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失踪人音信的,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判决。
胡磊还提到,若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证生存,依照法律规定,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后,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判决作出之日起自行恢复,若配偶已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婚姻关系不予恢复;财产取得人需返还财产,无法原物返还的,应折价补偿,若利害关系人故意隐瞒真相(如明知失踪人存活却恶意申请宣告死亡),除返还财产外,还需赔偿损失。胡磊表示,本质而言,宣告死亡制度是民法为平衡“失踪人权益”与“利害关系人需求”、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设计的精巧机制——以法定推定了结悬置法律关系,又以“撤销程序”预留权益救济空间,在秩序与公平间实现动态平衡。
参考资料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人大网.2025-06-21
【普法专栏】宣告死亡.澎湃新闻.2025-06-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06-21
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5-06-21
民法典基础知识(四十七).微信公众号.2025-06-21
新城区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微信公众号.2025-06-21
案例法堂 | 如何宣告死亡?.鹤岗市向阳区法院网.2025-06-21
山西一男子失联6年将被宣告死亡 法院:监控拍到其进山未出来.新浪财经.2025-06-21
父亲离家6年下落不明孩子申请宣告其死亡 承办法官称属正常法律程序 律师详解.腾讯网.2025-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