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防止贪污法》1985年重新修订,全文共35 《防止贪污法令》融实体法、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于一体,对惩治腐败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正文
新加坡《防止贪污法》又称《规定更奏效地防止贪污的一种法令》,于1960年6月17日颁布,1985年重新修订,全文共35 条。《防止贪污法令》融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于一体,对惩治腐败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防止贪污法》中,不仅严格详细的规定公务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权力收受报酬,而且对官员如何处理那些无法推辞掉的礼品做了详细规定。严厉处罚是新加坡反贪污法律的另一个特点。如《防止贪污法》规定,对犯有贪污罪的人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罚金或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