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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

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13日,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为黄李萍,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2024年1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公告,被告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杨幂肖像权的侵犯做出判决,判决该公司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杨幂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杨幂经济损失18000元,赔偿原告杨幂取证费470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致歉义务,杨幂申请强制执行。

经营范围

通过实体店铺及互联网销售:

厨房用具、家用电器、家具、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弩)、灯具、服装、饰品、鞋帽、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汽车零配件、五金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母婴用品、手表、眼镜、箱包、玩具、首饰、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及收藏品(不含文物)、陶瓷、日用品(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信息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相关事件

2023年11月28日,原告杨幂与被告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

2023年12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黄李萍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024年1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刊登公告称,涉案店铺目前仍然存续,由“MAX原创设计潮牌店”更名为“Chen YoYo高定”。以“杨幂”为关键词在涉案店铺内检索,检索结果显示38条商品链接,原告主张其中28条链接涉及侵权,每条链接中均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图片,共计使用113张、333次,每件商品售价格位于368元到816元之间,销量在0-31件不等,共计97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出于营利目的吸引公众关注、购买商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店铺名称:Chen YoYo高定)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杨幂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48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杨幂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幂经济损失18000元;三、被告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幂取证费470元;四、驳回原告杨幂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义务,杨幂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案号:(2023)京0491执4257号}。

参考资料

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天眼查.2024-01-09

法院公告详情.天眼查.2024-01-09

北京互联网法院 限制消费令.天眼查.2024-01-09

杨幂申请强制执行.大象新闻.2024-01-09

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企查查.2024-01-09

ZUZQ.天眼查.2024-01-09

限制消费令(2023)京0491执4257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24-01-09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