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英语: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即PAP.曾用名Chinese Armed Police Force,即CAPF)正式成立。武警部队前身为1949年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目前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勤、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武警执行解放军条令和条例,享受解放军待遇,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
历史沿革
公安部队时期
公安武装的整编.
为了对敌斗争的需要,中国抗日战争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先后组建了相当数量的担负公安任务性质的武装力量,担负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敌特、看管罪犯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这些武装力量在与敌方的战斗中展现了卓越的战斗力,积淀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统筹全国的公安工作,中央军委于1949年7月6日正式决定在中央军委下设立公安部,并任命罗瑞卿为部长,负责指挥全国各地的公安部队。同年8月,根据罗瑞卿向中央军委的报告,中央军委又决定组建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该部队由公安部指挥,隶属于中央军委,主要担负保卫党中央、中央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维护首都治安等任务。成立后的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下辖第1师(由平津卫戍司令部第207师即原47军第160师改编)、第2师(由原中央警备团扩编),共21580人。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由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实行统一的指挥、制度、编制和纪律。 这一规定在法理上确立了公安部队的性质。
1949年12月起,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决定从1950年1月起将全国各地已有的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开启了公安部队的正规化进程。到1950年5月,在罗瑞卿的一手规划下,全国各地公安武装整编工作基本结束,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经过整编,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番号撤销,全国公安部队改建和组成的内卫正规公安部队拥有4个师(中央纵队1、2师,东北第3师、华东1个师)、1个团(属中央纵队),10个市总队(北京、天津、沈阳、旅大、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武汉、广州),1个纠察总队(北京),1个铁路公安师(公安第 21师前身),1个铁路公安总队(东北),1个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总队,1个大区警卫团(西南)。改建和组建的省以下公安部队计有:17个省直属公安大队,1 个直属公安营,3个海防大队,1个边防大队;3个省属市公安团,23个省属市公安大队,60个专(行署)、盟公安大队;103个专、县(小市)、旗公安中队;1444个专、县(小市)、镇公安队。
经过整编,这支部队在番号、编制结构、指挥体系方面逐步统一,正规化水平显著提高,承担起了新中国各级政权的保卫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
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的成立和公安部队编制体制的确定
1950 年 3 月 27 日至 4 月 6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会议对人民公安部队今后努力的方向和目前的任务作了具体的指示。会议决定,对人民解放军实行整编,将陆军编为国防军和公安部队,公安部队担负肃清残匪、保卫政权、维持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建设的任务。毛泽东指出:“公安部队数量不要大,但质量要精”。
为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1950年5月16日至31日,中央军委在北京召开全军参谋会议。会议研究确定,在解放军由540万人整编到400万人的同时,建设一支占全国军队数量4.5%的公安部队,以担负维持国内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会议上,罗瑞卿提交了《建设人民公安部队方案的几个要点》,对全国公安部队的编制、领导机构的设置、领导指挥关系和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做了总体上的阐述。该方案提出,全国编组 22 个公安师,作为正规的公安部队;中央、各大行政区(华北除外)、铁道部分别成立公安部队指挥机构,定名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央指挥部”或“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 区指挥部”“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铁道指挥部”;中央指挥部受中央军委统率,各大行政区指挥部受中央指挥部和所在大军区首长的双重领导,铁道指挥部受中央指挥部和铁道部首长的双重领导;地方性公安部队由地方公安部门领导、指挥和使用,物资供应由地方政府负责,但管理、训练和政治工作则由中央指挥部、大行政区指挥部和省军区负责。
1950年9月,毛泽东签发了《关于成立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的电令》,决定将全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归中央军委直辖,罗瑞卿为公安部队司令员兼政委,程世才任副司令员,李天焕担任公安部队副政委,吴烈任参谋长。公安部队领导机关由原华北军区第二十兵团(司令员杨成武,政委李天焕)机关、原公安中央纵队部分干部为骨干,另从中央军委各总部及华北军区抽调少数干部组建。
10 月 4 日,罗瑞卿在公安部队领导班子首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公安部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部队定名为公安部队,从性质上说,既是公安,又是部队,或者说是一支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武装力量……在部队建设上,即要坚持人民军队的建军原则……又必须根据执行公安保卫任务的需要,和部队分散执勤的特点,进行不同于其它军兵种的各项建设”。这些指示成为公安部队执行编制和组织训练、管理的重要依据。
11月19日,聂荣臻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公安部队编制问题的请示》,其主要内容是:“全国公安部队定额为22个师,公安司令部按兵团级机构编成,各大军区公安司令部和铁道公安纵队司令部按国防军军部编制组成,公安师按国防军步兵师编制组成”。12月11日,毛泽东批示同意。在中央领导的指导和部署下,全国公安部队的建设、整编工作顺利进行。
整编后的正规公安部队下辖20个师又3个团,即公安警卫师,公安第1、第2师,东北公安第18师,西北公安第4师,西南公安第6、第7、第8师,中南公安第9、第10、第11、第12师,华东公安第13、第14、第15、第16、第17师,铁道公安第19、第20、第21 师,以及志愿军纠察队、高射机枪团、装甲列车团,另 7 所公安部队军政干部学校,共计18.88万人。
初步形成正规公安部队、地方公安部队和边防公安武装的体制
全国公安部队整编后,除正规公安部队外,还成立了一定规模的地方部队,这些部队属于地方公安机关领导,不列入军队序列。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地方公安部队的领导关系存在复杂和混乱的问题。为了适应客观形势,军委公安司令部对地方公安部队的领导指挥关系进行了逐步调整。
军委公安司令部于 195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华北五省(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公安厅长、处长会议,研究探讨了地方公安武装的领导关系和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等问题的解决办法。
会议决定:第一,“省以下公安部队在执行剿匪任务时,可与省军区、军分区部队协同动作,必要时可请求军区、分区部队协助;在较全面的剿匪行动中,可由军区或分区司令员统一指挥,建立联合指挥部。省以下公安部队到某地执行剿匪任务时,当地民兵要协助执行任务的公安部队,并接受该公安部队的指挥。地方公安部队的兵力不足守护50米以下铁路桥梁和100米以下铁路涵洞时,可协商当地政府(人武部门)派民兵守护。民兵有责任供给地方公安部队所需各种情报。”第二,“省公安厅内原则上设立武装处,下属军事、政工、供给科,在省公安厅领导下,负责全省公安武装的统一指挥和供给。专署公安处内设武装科,下属军事、政工、供给三股,负责专署范围内公安武装的指挥与供给”。第三,“各省公安武装原编制员额不够时,由省委决定,报华北局批准后,方可增补。公安部队成员要纯洁,应根据‘宁缺勿滥’的精神来发展公安部队。干部由各省自己调剂、培养、训练。省可办一小型教导队或教训队,如条件不允许,可请军区学校代为训练。为加强党的建设及政治工作,省及省辖市大队可设政委1名,干事1至2名。”
12月19日,中央军委、政务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各地方公安部队各项工作统归各大行政区的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的命令》,决定各地方公安部队的管理、训练、政治工作等统归各大行政区的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建制、使用与供给等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至1951年5月,全国公安部队形成了正规部队、地方部队和边防部队的两级体制。各大军区和铁道兵先后成立了公安部队领导机构,各省、市陆续成立公安总队,分别负责领导各地内卫、边防和地方公安工作。在这个编制体制下,公安师为正规公安部队,归属公安司令部统辖,隶属于各大军区或铁道公安司令部指挥,番号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行政区、省、市、县的公安团、总队、大队、中队为地方部队,分属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领导,各部队均被称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且冠以所在地区名称。除了省以下地方公安部队,边防公安部队和其机关也属于各级政府公安机关领导。
公安边防部队的整合
1951年7月15日,中央批准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开始对边防机构和部队进行整编。各大区和省、市相继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分局、团、海防大队等管理和武装机构,由公安机关统一领导。
1951年底,公安部、军委公安司令部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定,联合发出《对原边防机关、部队与公安部队合编的指示》,将省市以上的边防机构和武装部队与公安部队合编为一体。军委公安司令部设立了边防警卫处、检查处、侦查处和海上巡逻处,分管边防业务。经过合编调整,边防保卫力量得到了大幅增强,边防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解放军公安部队、公安军时期
公安部队的进一步编制体制调整
为了加强对国家内卫、边防工作的统一领导,提高公安部队的建设水平,1951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整编为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这是根据罗瑞卿向毛泽东、周恩来报告的公安部队存在的管理混乱、素质低下等问题,提出的统一整编的提议。
1951年11月2日,罗瑞卿在调查了公安部队的情况后,提出了统一领导、指挥、训练、管理、编制地方公安部队的意见。他建议将正规公安部队、边防公安部队及地方公安部队统一起来,由公安司令部及各级公安司令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并建立公安司令部与各大军区公安司令部的直接领导指挥关系,或实行双重领导制;并在各省成立省公安总队司令部或公安总队部及专署公安大队部。毛泽东对此做了“要统、整、精”的指示。在此之后,正规公安部队、边防公安部队及地方公安部队的统一整编工作迅速展开。
为了统一和完善公安部队的编制体制,1951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批准公安部、军委公安司令部《关于整编各级人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人民公安部队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了公安部队指挥机关的名称和级别,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司令部(直属军委),各大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正军级),省(市)公安部队总队部(副军级),中小城市及专、县公安部队大队部或中队部(团、营级)。[14]
1952 年 1 月 5 日,中央军委颁布了公安部队整编方案,各部队开始整编。1952年10月22日,中央军委发布变更公安部队番号的命令: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司令部”(即军委公安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
在这次编制体制调整中,撤销了公安第3、第5、第6、第7、第8师和西南公安师的番号。将公安第11、第12师调出,改编为建筑工程第7、第8师,将公安第13、第14、第15、第16、第 17 师合编为公安第14、第15、第16师,调入步兵第142、第147、第87、第105师,依次改编为公安第11、第12、第13、第17师。原公安第14师师部改为文化速成中学。调整后,保留了公安警卫师和公安第1、第2、第9、第10、第11、第12、第13、第14、第15、第16、第17、第18、第19、第20、第21师番号,东北铁路公安总队被改编为公安第22师。公安部队从此成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了番号和编制的统一化,完善了各级指挥机关,增强了领导力;统一了内卫、边防对敌斗争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加强了与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为解决解放军公安部队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1955年7月,国防部和国务院经过研究,并得到毛泽东的同意,决定对公安部队进行一次重大的改制。他们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并将专、县级的8万名公安部队转交给公安机关,称为“人民武装警察”,由公安部武装民警局管理;同时,将岛屿、要塞等边防任务的5万多名公安部队划归各军区指挥。改制后,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改称解放军公安军司令部;各大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或公安部队处;公安部队学校改称公安军学校。
1957年1月22日,为贯彻中共“八大”精神,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裁减军队数量,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下,中央军委认为有必要对全军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精简整编,以提高质量、节约经费、适应任务。于是,他们决定取消公安军的军种番号和领导机构,将原属公安军的边防、内卫、城防等部队分别交给各省军区、军分区和城市警备部指挥领导。同时,他们还将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护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等任务的部队中,凡是能够改为警察的,都一并移交给国家公安部门,改编为警察。此外,他们还将专区、县级的公安部队交给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警察。8月29日,中央军委发布电令,自9月1日起撤销公安军军种番号,各地公安军由各军区领导,仍称人民公安部队。原解放军公安军司令部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由原公安军副政委李天焕担任部长。
抗美援朝保家卫国
在抗美援朝战争中,部分公安部队组成中国人民志愿军公安部队入朝,执行巩固战地后方治安、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清匪肃特、防空护路、警备城市、纠察执法以及看押战俘等任务。在执行任务中,涌现出“警卫英雄”贺福洋、“剿匪和群众工作模范”张福全、荣获朝鲜三级国旗勋章的戴子和、“人民功臣”孙广起等一批英雄模范。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
1958年12月,根据党中央批转的《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将看押劳改罪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13万人,中苏、中蒙、中朝、中越边境以及沿海内湾对外开放口岸的9000人,以及警卫外宾、使馆、省以下机关、院校的6000人,共14.5万人集体转业,交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装民警部队”。 担负中央与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和沿海边防部队共7.2万人,仍属军队序列,归所在大军区指挥。1959年1月1日,公安部队正式整编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由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在各级地方党委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党委的指导”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部队建设中出现了不小的问题。最终于1961年11月23日,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得到党中央、毛泽东批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继续进行体制改革。改制后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部队建制,继续属于公安机关,以便利地方政府使用;领导体制,则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加强军事性、纪律性。
自1962年1月起,武装警察部队由地方职业制改为现役制,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待遇,而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定额,不计入解放军总定额内。武装警察部队全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为“武装警察部队”,不再用“武装民警部队”的简称。
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时期
1963年1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中国人民公安部队”番号,中央军委、公安部发布命令,自2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
纳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时期
1966年7月1日起,中央军委将公安部队整编为解放军,改编原公安部队领导机关为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将各级公安部队拨归各级军区领导。1973年6月8日,毛泽东、周恩来批准将军队建制的边防检查站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并设边防保卫局管理。1974年12月,边检站人民武装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1975年10月15日,毛泽东、周恩来又批准将负责内卫任务的县、市中队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并设武装民警局管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雏形自此出现。
1980年1月,为了加强边防工作和提高边防部队的战斗力,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地方职业制的边防武装警察,改为人民边防武装警察部队。这是对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的重要改革,为其后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复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
上世纪70年代,国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开始抬头,在全球范围内兴风作浪,80年代初,中国开始迎来改革开放的新机遇,国门敞开,但也遭遇国内安全稳定的考验。为了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安全危机,中共中央决定重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将解放军内卫执勤部队和公安机关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合并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现役制。“公安部设立武警部队总部,各省、市、自治区设立武警总队隶属公安厅(局),各地区(市、州、盟)设立武警支队隶属公安处(局),各县(市、旗)设立武警大队或中队隶属于公安局。各级领导机关设有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消防局(处、科)、边防局(处)。” 这一改革标志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式成立。
1983年4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在北京成立,隶属于公安部。新组建的武警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此时,武警部队的领导体制简称为“一统二分”,即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规划和管理武警部队的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武警部队的日常工作。
1984年3月23日,全国警卫人员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增强了武警部队的职能和规模。
1984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兵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正式确认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根据1984年9月2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关于基建工程兵水电、交通、黄金部队改编的实施方案》,1985年1月1日,原属基建工程兵的水电(成立于1966年8月)、交通(成立于1966年8月)、黄金(成立于1979年3月)部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1985年8月,公安部决定,将全国边防部队和消防部队从武警部队划出,归属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但序列仍属武警部队。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武装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出,2月4日,黑龙江、吉林、内蒙古的武装森林警察列入武警部队序列。这一系列改革调整了武警部队的力量结构和职能任务,为武警部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了适应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1995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再次对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这一决定将原来“一统二分”的体制改为“两统一分”,即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领导,主要通过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组织实施与国务院通过各级公安机关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实施分级指挥相结合。同年12月7日,为加强武装警察部队的全面建设,中央军委将武警总部由副大军区级调整为正大军区级。
1996年10月,中央军委先后将解放军陆军部队的14个乙种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编为武警内卫部队机动师进行机动作战。这些机动师主要担负处置突发事件、反恐维稳等任务,是武警部队的重要力量。这一举措增强了武警部队的应急能力和战略威慑力。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该法律规定,武警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武警部队根据解放军的建军思想、宗旨、原则,按照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武警部队特点进行建设;武警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与解放军、民兵一起保卫祖国。 这一法律为武警部队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8年7月23日,首届“中国武警十大忠诚卫士”颁奖大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1999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对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体制进行了调整,实行了武警总部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根据这一体制,武警总部对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管理,国家黄金、水利电力、交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业务工作。
2001年4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通知》,公安边防(现役)部队领导体制转换为公安部统一领导管理与地方通过各级公安部门分级指挥相结合的领导管理体制,加大了集中统一领导管理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对部队建设、边防工作的领导职责。
至此,武警部队形成了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公安现役部队、黄金部队、森林部队、水电部队、武警交通部队和武警院校科研机构几个部分组成的格局。这些部分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008年11月,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调整武警北京总队、新疆总队等级问题的批复》的命令,将武警北京总队、新疆总队升格为正军级。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为武警部队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律明确了武警部队的任务、职权、组织和指挥、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规范了武警部队的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2012年10月25日,根据中央军委、国务院《关于武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挥部编制等级调整的批复》,武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挥部升格为副军级,邸明任武警兵团指挥部司令员,吴玉科任武警兵团指挥部政治委员。
深化国防军队改革,编制体制调整后的武警部队
改革是人民军队的生命。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工作就被摆在了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武警部队编制体制调整改革的总体要求,包括优化武警部队力量结构和指挥管理体制,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等。
2015年7月,军改领导小组通过了《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建议》,明确了加强中央军委对武装力量的集中统一领导,调整武警部队指挥管理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等改革任务,并做了具体安排。
2017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为依法有序推进武警部队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武警部队司令员王宁对该决定进行了说明,并将决定中提到的改革内容归纳为五大方面: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度制度。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按照相关指示,武警部队进行了指挥管理体制调整,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武警部队建设,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建制关系组织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与武警部队各级相应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往后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和公安部门将不能再指挥武警部队。自此武警部队编制体制调整正式开始。
2018年1月10日上午,中央军委在北京八一大楼举行向武警部队的授旗仪式。习近平向武警部队司令员王宁、政治委员朱生岭授旗。武警部队开始使用专门设计的武警军旗。
根据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将列武警部队序列、国务院部门领导管理的现役力量全部退出武警,将国家海洋局领导管理的海警队伍转隶武警部队,将武警部队担负民事属性任务的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整体移交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并改编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同时撤收武警部队海关执勤兵力”。[29]为进一步优化武警部队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武警部队进行了编制调整。其中,原公安现役部队集体转业,组建了移民管理局;武警黄金部队移交给自然资源部管理;武警森林部队划归应急管理部领导;武警水电部队转制为国有企业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武警交通部队并入武警机动部队。为履行海上维权执法任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的要求,武警部队在2018年6月接收了现有海上执法力量,并组建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
调整后,武警部队包括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等。按照多能一体、有效维稳的战略要求,加强执勤、处突、反恐、海上维权和行政执法、抢险救援等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武警部队。
为适应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对武警部队权力运行的监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增加了“组织和指挥”一章,将“任务和职责”一章调整为“任务”和“职权”两章。在总则部分,明确了武警部队的六项主要任务:执勤、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和防卫作战。并单设“任务”一章,细化执勤任务范围规定,增加处置突发事件、反恐怖和抢险救援的任务范围规定,对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防卫作战任务作了援引性规定。
2021年8月1日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徽正式投入使用。
2022年8月,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士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士退休证》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士退休证》,并统一发放给全军。这些证件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
现有编制构成
内卫部队
武警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最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四是战时参与后方防卫作战。
现有下辖部队:
机动部队
由武警总部直接指挥,主要负责处理大规模突发事件如在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执行镇压武装暴乱和大规模骚乱的任务,战时协助解放军进行防卫作战。
现有部队按南北各设置一个武警机动总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机动总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二机动总队:
海警部队
归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中国海警局)领导指挥,负责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下辖部队:
总部机关
下辖职能部门:
院校和科研机构
职能任务
内卫和机动部队
《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了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执勤任务:
(一)警卫对象、重要警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
(三)重要的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核心要害部位的武装守卫;
(四)重要的桥梁和隧道的武装守护;
(五)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镇)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以及特定内陆边界的武装巡逻;
(七)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军工单位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运任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处突任务:
(一)保卫重要目标安全;
(二)封锁、控制有关场所和道路;
(三)实施隔离、疏导、带离、驱散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营救和救护受困人员;
(五)武装巡逻,协助开展群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反恐任务:
(一)实施恐怖事件现场控制、救援、救护,以及武装巡逻、重点目标警戒;
(二)协助公安机关逮捕、追捕恐怖活动人员;
(三)营救人质、排除爆炸物;
(四)参与处置劫持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事件。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下列抢险救灾任务:
(一)参与搜寻、营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
(二)参与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参与排除、控制灾情和险情,防范次生和衍生灾害;
(四)参与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护、疫情防控、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专业抢险;
(五)参与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海警部队
《海警法》规定了中国海警局的职责。
海警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巡航、警戒,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
(二)对海上重要目标和重大活动实施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保护重点岛礁以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
(三)实施海上治安管理,查处海上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为,防范和处置海上恐怖活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
(四)对海上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或者货物、物品、人员进行检查,查处海上走私违法行为;
(五)在职责范围内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海底电(光)缆和管道铺设与保护、海洋调查测量、海洋基础测绘、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在职责范围内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业生产纠纷;
(八)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
(九)按照国家有关职责分工,处置海上突发事件;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承担相关执法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警法》还规定,海警机构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渔政、海关等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海警机构接到因海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求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和救助;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指导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队伍开展海域使用、海岛保护开发、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相关执法工作。
重设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使用的作训服饰
1988年武警部队正式开始装备87式系列服装。
历任领导
司令员
政治委员
第一政治委员
自从李振军担任武警政治委员后,这一职务就由现役武警警官出任,同时还设立了第一政治委员一职,由当时的公安部部长兼任。但自2018年1月起,武警部队脱离公安部领导,公安部长也不再兼任武警第一政治委员,各省市公安厅(局)长也不再兼任本地区武警部队第一政委员。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3-07-03
《新时代的中国国防》白皮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3-07-13
毛泽东关心武警部队早期建设纪事.人民网.2023-07-13
武警部队历史沿革.中国军网.2023-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3-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3-07-13
武警部队大事记(军史钩沉).人民网.2023-07-13
武警部队调整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制度:由中央军委作规定.澎湃新闻.2023-07-13
中共中央决定调整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中国政府网.2023-07-13
中央军委向武警部队授旗仪式在北京举行.阿坝日报.2023-07-13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就武警部队旗寓意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3-07-13
国防部介绍武警部队徽式样和寓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3-0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