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永平 1963年7月出生于汤阴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副厅级)。
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016年5月双开处分。 2016年7月4日提起公诉。 2017年2月23日,赤峰市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
人物履历
昭乌达盟师范专科学校专科学历;2008年1月,被授予清华大学硕士学位。
1988年8月,调入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分行工作;
1997年11月,过渡为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分行行员;
1999年7月,调往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
2000年3月至2002年2月,先后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国际业务处处长、
兼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2003年8月7日,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行监察室主任;
2004年5月25日,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副行长;
2008年12月3日,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2010年4月21日,任内蒙古银行行长(比照副厅级干部管理);
2013年6月2日,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免去内蒙古银行行长职务;
2013年8月13日,任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2010年4月30日,任内蒙古银行党委副书记;
2013年5月17日,任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
人物事件
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姚永平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在进行中。
强制措施
因涉嫌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姚永平以决定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执行逮捕。
审查起诉
2015年10月14日,姚永平涉嫌受贿、挪用公款、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移送审查起诉。
依法双开
2016年5月16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网站消息,姚永平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提起公诉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赤检公诉刑变诉(2016)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6年7月4日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7年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32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姚永平违法所得的财物及息应当予以追缴,由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参考资料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依法对姚永平立案侦查.网易.2014-10-17
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姚永平涉嫌受贿、行贿被移送审查起诉.中国经济网.2015-10-15
内蒙古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姚永平被开除党籍、公职.中国经济网.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