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信用

伦理信用是指人们在交往中遵循的道德准则,这种信用关系源于事先的约定、契约、承诺或誓言。它蕴含了一种合理的秩序,即遵守诺言、实践约定的道德准则。人们通过对这一秩序的理解和实践,逐渐形成了相应的道德品质。伦理信用不仅涵盖了其他类型的信用活动,而且还具有独特的特点。

特性

责任性

伦理信用强调行为主体在履行合同、约定或承诺时的责任感。与经济信用不同,伦理信用更多的是基于责任感而非单纯的利益驱动力。特别是在人际关系中,做出承诺的原因往往是出于义务感,而不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伦理信用的责任性是维持社会信用关系的关键要素,尤其在面对违约行为时,责任意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意志性

伦理信用要求行为主体在遇到困难时坚持履行承诺,这需要强大的道德意志支持。当面临挑战时,是否有足够的道德意志力来承担责任并兑现承诺,将决定信用关系的稳定性。伦理信用的意志性体现在有能力还款时的自觉履行,以及无能力还款时的坚定守约。

自律性

伦理信用的实施依赖于个人的道德心理机制,尤其是形成的道德良知和荣辱价值观。个人的内在价值观是道德信用的核心,完善的社交机制和社会奖励惩罚机制是道德品行形成的基础。伦理信用的自律性使其超越了市场的规制和社会的外部力量,达到自我立法和自我约束的状态。

精神性

伦理信用的奖惩主要关注与名誉相关的精神价值。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内心的自我评价,伦理信用的作用主要是影响个体的心理、心灵和精神层面。相比于经济信用和法律信用的有形奖惩,伦理信用的影响更具隐蔽性和长期性。

广泛性

伦理信用不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约定,还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约定。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含的约定,只要双方认可,均属于伦理信用的范畴。伦理信用的广泛性使得其调节的范围和人群远超法律信用和经济信用。

准则

伦理信用的准则是有约必践,这是普遍适用的原则。然而,每个具体的信用伦理关系都有其特殊的责任要求,这些要求是双方协商确定的,具有预知性。信用伦理准则不仅是普遍性的价值原则,也是具体性的价值要求,后者通过特定信用关系中的具体要求的践行得以贯彻和体现。

区别与其他伦理关系

时效性

伦理信用关系具有时效性,因为它是由具体的诺言或契约规定引发的关系。一旦约定的时间到达,无论是否履行,都意味着特定信用关系的结束。

意识性

伦理信用关系是人们自觉意识的产物,其缔结的内容和时效均为当事人的自知。它是人们在意识支配下的主动建立的伦理关系。

多样性

伦理信用关系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正式合同、口头承诺等多种形式。其约定的内容和时效也因文化、性格等因素而异。

目标对象的确定性

伦理信用关系具有明确、具体的目标对象,这是区别于其他社会伦理关系的特点之一。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