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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曾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

2018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撤销。

主要职能

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自治区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

4.按照分级管辖的原则,监督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处理上述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他们做出行政处分;受理个人和单位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针、政策、措施的宣传。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法律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自治区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研究政风政纪中出现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拟定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8.会同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政公署)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审核地、州、市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自治区纪委派驻纪检组领导干部职务的任免(涉及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负责提名,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共同考察);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9.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纪委、监察部授权及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内设18个职能部门(副厅级),分别是:办公厅(下设5个处:综合处、秘书翻译处、信息督查处、财务处、老干部工作处)、组织部(下设3个处:综合处、组织人事处、干部培训处)、宣传部(下设文化宣传处)、研究室、法规室(自治区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七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个:新闻舆情中心、信息中心、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中心。

下属不分类事业单位1个:机关服务中心。

参考资料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08-10

自治区纪委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2022-08-10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