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盛有,男,汉族,1963年7月出生,湖北县人,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曾任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省政府副秘书长。
2019年1月31日,贺盛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贺盛有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人物履历
1981年10月至1996年2月在郧县供销社、郧县县委办公室工作;
1996年2月至2002年12月,历任十堰市张湾区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区委副书记;
2002年12月至2006年11月,历任竹溪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其中2004年4月至9月在国家开发银行挂职;
2006年11月至2010年4月,任竹溪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任十堰市政府副市长;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任十堰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11年1月至2015年9月,任十堰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015年9月,任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11月3日,据湖北省纪委消息:湖北省政府副秘书长贺盛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8年7月16日,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原党组成员、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贺盛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贺盛有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隐匿转移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生活纪律,道德败坏。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贺盛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贪欲膨胀、索贿受贿,生活放纵、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贺盛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
2018年9月3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原党组成员、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贺盛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贺盛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贺盛有,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贺盛有利用担任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十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十堰市委常委、秘书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宣判
2019年1月31日,湖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贺盛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贺盛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参考资料
湖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贺盛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