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贸易外汇收入是指不属于对外贸易范畴的外汇收入,境外企业或机构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务收入或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 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以及与资本项有关的收入时,由境内企业对其支付外汇的一种行为。
范围
凡是不通过对外贸易途径所实现的外汇收入,均属非贸易外汇收入。如:海运收入,航空收入,铁道收入,邮电收入,金融企业收入,保险收入,出口图书、影片、音像制品、邮票收入,旅游及旅游商品收入,侨汇收入,对外承包工程收入,输出劳务收入,关税及税款收入,外币兑换收入,驻华机构汇款收入,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上缴的外汇利润,国外援助及损赠收入,广告、修理、展览、检验、租赁收入,经营房地产收入,经营股票、债券收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
帐户建立
自199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在中国银行总行设立了非贸易外汇收入总帐户。同时,各地财政部门在其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建立了非贸易外汇收入分帐户。此外,各级财政部门还为当地的创汇单位建立了非贸易外汇收入明细帐户。在建立这些账户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与中国银行之间会互相留下印鉴以确保账户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入库
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入库程序规定,各创汇单位应在取得外汇收入后,在中国银行或指定的其他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中央单位的外汇收入结汇后,计入财政部在中国银行总行开设的总帐户;而地方单位的外汇收入则计入地方财政部门在当地中国银行设立的分帐户。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汇的创汇单位,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天内,应携带用于办理留成的结汇水单以及“留成外汇计算表”,前往中国银行进行核对。经过核对无误后,银行会在“留成外汇计算表”上盖章确认,并将其作为相关账目的记账凭证。对于在其他指定银行办理结汇的非贸易外汇收入,结汇银行应及时将外汇转移到中国银行,并协助创汇单位完成留成额度的审批流程。对于未办理外汇留成的创汇单位,中国银行应根据国家现汇外汇收入月报表中的数据,填写不办理留成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入帐通知书,并提交给财政部门备案。
退库
财政部门负责核拨给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部分,并通过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进行退库操作。财政部门在审核并通过各单位主管部门汇总并经中国银行确认的“留成外汇计算表”后,将填写“非贸易外汇调拨单”并加盖财政部门印章。此单据的第一联作为财政部门办理退库的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银行核减财政部门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依据,第三联作为留成外汇帐户的入账凭证,第四联作为创汇单位的留成依据。
参考资料
非贸易外汇收入.外汇邦.2024-10-26
非贸项下对外付汇的政策解读和实操疑难解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4-10-26
会计视野法规库:非贸易外汇收入帐户的管理办法.中国会计视野为会计人所需.202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