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是专门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行政法院是欧陆法系地区特有,例如法国、德国、台湾地区等,与处理民事、刑事诉讼的普通法院属两个体系。
包括有自己的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在普通法地区中,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门的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无大分别,只是被告换成政府,亦无行政法院之设。
起源
法国是现代行政法院的发源地。世界上最早的行政法院可追溯到法国1799年的国家参事院。但当初的行政法院被以英国为代表的势力看成是保护行政特权的“魔鬼”,直到一二百年后设有行政法院的数十个国家和地区被视为有效规制政府公权力的“女神”,这是人类行政诉讼制度史上的一个可喜的飞跃。
发展
目前,行政法院以及基本普及到各个欧陆法系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度尼西亚、巴拿马共和国、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等地区。
中国大陆地区目前暂未实行行政法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