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成立于1979年1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广东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历史沿革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于1979年12月29日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而成立,
此前广东省革命委员会行使广东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双重职能。
1949年底,广东大陆全部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权。建国初期,由于尚不具备由普选产生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当时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省、市、县、市辖区以及部分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乡(行政村)设立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0年10月和1951年9月,在广州市先后召开省第一届、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这一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过渡阶段。
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0年10月1~16日在广州召开。出席会议代表837人。会议审议广东省1950年工作总结与1951年的施政纲要。会议听取中南军政委员会副主席、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席叶剑英所作《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的报告。会议协商推选81名代表组成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协商委员会,作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叶剑英当选为省第一届协商委员会主席,方方、李章达为副主席,饶彰风为秘书长。会议通过了叶剑英主席关于目前形势与任务报告和方方副主席关于土改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政府各部门工作报告的决议。会议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出致敬电,向海外被迫害的侨胞发出慰问电。
广东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于1951年9月3~15日在广州市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744人。会议动员全省人民争取在一二年内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主席叶剑英在会上作《关于目前形势》的报告;副主席方方作《为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斗争》的报告;副主席古大存作《广东省人民政府十个月来的工作报告》;华南军区向会议作《我们的军事工作》的报告。会议审议了广东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工作报告、广东省抗美援朝分会关于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十个月的工作报告、广东省政法委员会关于镇压反革命的工作报告。
会议协商推选87名代表组成广东省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协商委员会,叶剑英当选为省第二届协商委员会主席,古大存、李章达、丁颖为副主席。会议通过《关于目前形势》及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关于争取今明两年胜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的决议,并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和全军指战员,向中国人民志愿军、朝鲜人民军,向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出致敬电,向海外侨胞发出慰问电。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同年3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5月开始,广东省全面开展选举工作。在基层普选的基础上,全省8个省辖市和98个县普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用间接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了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于1954年8月1日在广州市召开广东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此,广东省从乡、县、市、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系统地建立起来了,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广东正式建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人民委员会,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和本级国家行政机关。1955年1月召开的广东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决定省人民政府改为省人民委员会。这次会上,陶铸被选举为广东省省长,成为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首任广东省省长。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和法律遭到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严重破坏,这一时期没有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了一切活动。这一非常时期,全国统一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1977年10月中央召开有关会议明确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广东省作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恢复,并逐步发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开广东省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1979年12月召开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的规定,这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省各市、县和广州市的市辖区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四)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议事规则
(1999年2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及其它形式进行及时报道。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
(四)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和法规草案,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第九条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应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广东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七条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出旁听大会全体会议的申请。
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外国驻穗领事官员旁听大会全体会议。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者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广东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机构设置
广东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设七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村农业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
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设四个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一个厅级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依法治省办分别下设若干处室。
法制委员会主要职责:提出法规草案和统一审议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和审议议案,对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及表决稿,对较大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审查报告等。
内务司法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内务司法立法工作;对内务司法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并提出初审意见;审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控告;承办对内务司法部门办案情况的监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经济立法工作;承办对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及重要的经济动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告、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决算(草案)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城市与村镇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农村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农村农业经济立法和农村行政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农村农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负责对农村农业经济长远发展规划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智力、投资、培养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侨务、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侨务、民族、宗教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侨务、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落实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等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参与有关人大选举、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办理有关人大选举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工作;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协调综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联系广东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并组织其闭会期间的活动;负责省人大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日常联络;负责对省、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省人大代表等的培训工作;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有关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考核等工作。
外事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参与地方外事立法工作;承办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外事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对外事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对有关涉外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同外国省级议会进行友好交往活动的具体安排,办理省人大系统工作人员出访的报批工作;组织、督促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拟制立法计划,审核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收集整理立法工作资料,拟定法规草案和法规解释草案,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等。
预算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承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和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主要职责:负责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及常委会领导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常委会机关文秘、信访、人事、保卫、接待、财务及机关后勤工作;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依法治省办主要职责:对依法治省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及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开展依法治省宣传教育;联系指导各市、县(区)依法治理办公室工作,对依法治省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总结推广依法治理的典型经验等。
现任领导
黄楚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黄宁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叶贞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吕业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学成: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硕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历届领导
1979年12月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李坚真当选为第五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此后,从六届至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有罗天、林若、朱森林、张帼英、卢钟鹤、黄丽满、欧广源、黄龙云当选为常委会主任。
第五届(1979年12月至1983年4月)
主任:李坚真(女)
副主任:区梦觉(女) 罗天 薛光军 庄田 杜长天 钟明 肖隽英 蚁美厚 黄友谋 罗明 梁广 肖焕辉 云广英 王作尧 李学先 欧阳山 罗雄才(1981年3月增补)
秘书长:谭桂明
第六届(1983年4月至1988年1月)
主任:罗天
副主任:薛焰 范希贤 郭棣活 杜长天 曾定石 钟明 肖隽英 蚁美厚 黄友谋 梁广 罗雄才 王维 吴有恒(1985年8月辞职) 曾昭科(1984年7月增补) 刘俊杰(1985年8月增补) 罗克明(1985年8月增补) 程里(女,1985年8月增补)
秘书长:何文
第七届(1988年1月至1993年2月)
主任:罗天(1990年5月辞职) 林若(1990年5月补选)
副主任:薛焰(1992年1月辞职) 杨立 曾定石(1992年1月辞职) 蚁美厚 曾昭科 刘俊杰 罗克明(1992年1月辞职) 程里(女) 陈祖沛 方少逸 端木正(1991年3月辞职) 谢颂凯(1991年3月增补) 于飞(1992年1月补选) 张汉青(1992年1月补选)
秘书长:王彻(1992年1月辞职) 张汉青(兼,1992年1月补选)
第八届(1993年2月至1998年1月)
主任:林若(1996年2月辞职) 朱森林(1996年2月补选)
副主任:于飞(1996年2月辞职) 方苞 凌伯棠 曾昭科 谢颂凯 张汉青 欧阳德(1996年1月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程志青(女) 志广(1996年2月补选)
秘书长:张汉青(兼,1996年2月辞职) 佀志广(兼,1996年2月补选)
第九届(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
主任:朱森林(2001年2月辞职) 张帼英(女,2001年2月补选)
副主任:张帼英(女,1998.1—2001.2) 卢钟鹤(2001年2月补选) 曾昭科(2001年2月辞职) 王骏 程志青(女) 佀志广 张凯 李近维(2001年2月补选) 汤维英(2001年2月补选) 王宁生(2001年2月补选)
秘书长:徐德志
第十届(2003年1月-2008年1月)
主任:卢钟鹤(2005年1月辞职) 黄丽满(2005年1月补选)
副主任:欧广源(2007年2月补选) 钟启权 游宁丰(2006年2月补选) 佀志广(2006年3月退休) 李兰芳(女,满族) 张凯(2005年1月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 李近维 汤维英 王宁生 黄伟鸿 陈坚(2005年1月补选)
秘书长:林惠俗(女)
第十一届(2008年1月-2013年1月)
主任:欧广源
副主任:钟阳胜(2012年1月辞职) 谢强华 王宁生 邓维龙 陈用志 陈小川 陈继兴
秘书长:崔健
第十二届(2013年1月-2018年1月)
主 任:黄云龙(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任职) 李玉妹(2017年1月补选)
副主任:肖志恒(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职) 雷于蓝(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职) 张广宁(2016年1月补选,2017年1月辞职) 徐少华(2017年1月补选) 周天鸿 陈小川 陈继兴 黄业斌 刘悦伦(2016年1月补选,2017年1月辞职) 罗娟(2016年补选)
秘书长:陈逸葵
参考资料
(两会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新华网-今日头条.2023-01-03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发展](1954-2008).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01-03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南方网-新浪新闻.2018-11-21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立情况.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07-27
主任会议成员.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01-03
历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01-03
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人大网.2018-11-21
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人大网.2018-11-21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人大网.2018-11-21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人大网.2018-11-21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人大网.2018-11-21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人大网.2018-11-21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人大网.2018-11-21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广东人大网.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