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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

债务抵销是指当当事人之间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从而使得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包括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形式。

法定抵销

抵销条件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

被抵销债务已到期

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适用情形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乙校的张老师应去甲校讲授数学课一个月,而甲校的李老师也负有在乙校讲授一个月数学课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是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

行为规范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未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合同关系影响

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购销合同不能消灭。

约定抵销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它们的价值基本相当,比如以1500公斤特级苹果抵销2000公斤一级苹果。

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参考资料

债务抵销的法律效力.华律网.2024-11-20

河南工人日报数字报